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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大项目工程装上“安全阀”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6-02-11 06:49   文字:【】【】【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人民法院如何将全会精神融入具体实践,以法治之力护航发展大局?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护航重大项目攻坚典型案例,以实际行动给出了明确回答。这些案例充分彰显了淮安两级法院紧扣“项目为王、环境是金”工作导向,将护航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作为服务中心大局的重中之重,围绕项目招引、落地、建设、运转全周期提供了精准法治保障。

  2020年3月16日,H河道管理所、孙某签订两份《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H河道管理所将二河东堤约289亩土地租赁给孙某种植树木,租赁期限至2035年3月11日。后孙某在案涉场地上种植约15000棵杨树。因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需要,案涉土地需要收回。双方协商收回案涉土地,但孙某要求林木补偿款落实到位后再返还土地。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H河道管理所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上述两份《土地租赁协议书》,被告归还租赁的案涉土地。

  为确保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顺利推进,不影响建设工期,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与双方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督促双方当事人查看现场,确定案涉土地上种植的树木数量、品种、树龄等。待确定树木具体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及时安排开庭。庭上,双方对于树木价值、补偿款数额存在争议,且相差较大,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仍有调解意向,且调解更有利于尽快实质化解纠纷,法院继续与双方当事人保持沟通,不断减少双方之间的分歧。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三日内先返还案涉土地,原告再给付被告补偿款。该案通过高效审理,实质解纷,有效保障了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的按时有序推进。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重大节水供水工程之一,是进一步治理淮河三十八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淮河流域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既是加快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的重要一环,也是大运河文化带、“运河之都·百里画廊”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审理关乎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能否及时、顺利推进。法院受案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积极协调,最终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纠纷。本案的依法、高效处理,及时收回了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所需土地,消除了施工障碍,为该重大项目的按时有序推进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实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并重的目标。

  C生物公司是一家以农药研发、生产、销售为核心的生产服务型综合企业,拥有34个海内外农药产品登记证,技术和产品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受前期研发集中投入等影响,企业流动资金枯竭,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24年7月1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法院识别出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突出,迅速引导其适用破产预重整程序,仅用41天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一是执破融合,优化债务集中清理模式。在C生物公司债务危机爆发初期,面对多起关联诉讼与执行僵局,法院主动启动“执破”衔接机制,对债务人开展破产审查。经实地调研,识别出企业核心价值在于研发能力与工艺技术,遂果断引导企业进入重整程序,有效保全营运价值,助力企业纾困。三牛平台注册

  二是庭外重组,开拓破产挽救渠道。法院探索运用“预重整”模式,将关键工作前移。指导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同步完成160余位债权人、1.6亿余元债权的核查清理,同步启动投资人招募,并提前拟定重整计划草案。这种“并联”推进方式让效率显著提升,为重整扫清障碍。

  三是引资重整,战略协同实现多方共赢。法院依托政府招商引资平台,创新引入“供应链﹢财务”双重投资模式:由某化工集团全资子公司担任供应链投资人,南京某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该模式不仅为企业注入资金,更打通上下游渠道,使企业重整后迅速恢复“造血”能力,实现资金闭环运营。目前企业已恢复正常经营,预计产品上市后年销售额可达2亿元。

  本案是法院发挥破产挽救功能、服务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升级的典型范例。法院积极激活府院联动机制,借助政府招商平台“以商引商”,精准引入供应链与财务投资人,双轮驱动促进企业转型。通过将司法程序推进与政府资源协调相结合,助力企业嵌入化工产业链,实现转型升级。重整成功后,企业预计年销售额达2亿元,有力保障就业、贡献税收、带动产业链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M电建公司与N新材料公司签订《苏淮高新区某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范围、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及风险抵押金、履约保证金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M电建公司进行了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作,由于N新材料公司施工许可手续、并网手续等滞后及外线不具备条件、化工侧负荷低等影响,导致M电建公司产生停工、窝工损失。工程全部交付并实际投入使用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风险抵押金、履约保证金退还及停工、窝工损失金额,甩项和增项认定等存在较大争议,M电建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N新材料公司支付工程款、损失等各类费用1.5亿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考虑到N新材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并经M电建公司同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冻结N新材料公司账户,而是采用查封房产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分别对35kV变压器建设安装等11项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在EPC合同范围内以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工期延误天数及损失、合同内124项未施工部分和未达到约定标准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并对相关费用计算方式与造价人员进行充分沟通,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对双方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审查,在对合同内价款、合同内未施工部分造价、工期延误损失等款项进行合理认定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作出后,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在双方均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沟通协调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对8200余万元的款项给付达成一致意见,N新材料公司主动履行全部判决内容,双方在上诉期内分别撤回上诉,并均向法院寄送感谢信。

  本案系人民法院灵活运用保全措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案涉产业园项目是江苏省重点项目。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灵活、审慎运用保全措施,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审结后均对当事人做法律释明工作,耐心细致地对四十余项诉争事实逐项与当事人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司法判决,有力保障了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增强了企业投资发展的信心。

  L科技公司原系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新能源企业,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及电池包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被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该公司因行业竞争加剧、经营模式滞后而陷入困境,负债约1亿元。2025年4月8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受理L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L科技公司占地约194.5亩,地上建筑物面积约6.43万平方米,拥有1800余台机器设备,若通过传统资产变现方式进行清算,资产价值将大幅贬损,既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也会造成新能源产业资源的浪费。

  为实现资源盘活、债务化解与产业护航的多重目标,法院坚持“能救则救、应保尽保”原则,指导管理人精准施策、高效推进:

  一是迅速识别价值,及时转向重整。法院未拘泥于传统清算思路,而是敏锐注意到企业仍具备技术团队、生产资质与市场渠道等核心资源,果断指导管理人将工作重心转向重整。

  二是维持企业运营,保全核心资产。为维持生产能力和市场基础,法院准许企业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有限经营,保持设备与团队稳定,为重整保留关键生产力。

  三是创新招募机制,引入行业投资人。采取“预招募﹢正式招募”双阶段模式,通过多个公开平台发布信息,并向行业头部企业定向邀请,最终选定产业协同能力强、出资方案优的战略投资人。

  四是高效程序衔接,同步制定方案。在投资人基本确定后,法院迅速裁定转为重整程序,指导管理人同步推进计划拟定与会议筹备,实现各环节无缝对接。

  五是实现多方共赢,维护社会稳定。通过重整,职工债权1400万元获全额清偿,全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其中核心技术人员全部留任;普通债权清偿率达100%,亿元债务全部化解。同时兼顾原股东权益,保障了地方产业链稳定。

  本案是法院运用重整制度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成功实践,具有三方面示范价值:一是有效保护产业资源。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完整保留企业的生产线、技术与市场,避免了产能清零和技术流失。二是显著提升挽救效率。自受理清算至批准重整计划仅四个月,其中重整程序仅用时31天,极大缩短了救治周期。三是实现债权全额清偿。在破产案件中实现各类债权100%清偿,展现了重整制度在平衡利益、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独特优势。

  D智能装备公司因欠工程款及银行贷款近5000万元未能偿还,被诉至金湖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D智能装备公司仍无力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2.8万平方米的土地厂房以及机械设备、产品等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某煤矿公司为新投资项目需要,以1800万元价格拍中土地厂房并完成付款,2025年11月3日,法院裁定予以确认。某煤矿公司设立E智能机械公司,新投资年产10万套TBM掘进机配件项目。该项目是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2.5亿元,按照进度要求,全部设备必须于11月底进场,项目必须于12月份通过市考核验收。然而,D智能装备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及产品尚未处置完毕,E智能机械公司请求法院尽快腾空厂房。

  面对企业请求,法院迅速与开发区管委会沟通,找到一处闲置厂房作为暂存地,同时法院还比价确定了搬迁公司,在制订了周密的搬迁交付计划后,11月6日,法院组织开展腾空工作。经过5天的紧张工作,终于将D智能装备公司厂区内物品腾空,厂房交付E智能机械公司,三方在现场签署了交付确认书,此时距离司法拍卖成交仅7天。至此,D智能装备公司厂房腾空工作全部完成,E智能机械公司的设备已陆续进场。

  时间就是效益。执行工作应当紧紧围绕营商环境需要,加快执行速度,以速度创造经济效益。本案中,被执行企业的机器设备未能与土地房产同期拍卖成交,造成土地厂房无法腾空,但新投资项目又急需土地厂房。面对此种情况,法院没有固守成规等待,而是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一方面尽快找到暂存地,另一方面制订周密的搬迁交付计划,迅速将机器设备、产品转移,将厂房交付新企业,此时距拍卖成交仅7天。高效的执行保障了新投资项目按期进场,体现了执行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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