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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5-08-22 03:25   文字:【】【】【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一、大信所为广汇物流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2022年,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相关房地产项目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信所为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1,698,113.21元(不含增值税)。大信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郭春亮和卓红英。

  广汇物流在2022年12月集中提前确认相关房地产项目收入,合计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65%,收入确认时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且金额重大。在广汇物流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大信所已将收入、成本以及存货评估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将收入评估为特别风险,但在相关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

  大信所将房地产项目入住交付资料作为广汇物流2022年确认收入的关键审计证据,并以提高查验比例来应对风险,其在审计中对以下明显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1.在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以及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中,大信所查验了项目销售合同和交付资料,但未发现其获取的房屋交付资料与销售合同上业主签字存在大量不一致。

  2.大信所未按计划查看相关项目房屋交付现场,仅从广汇物流获取了交付视频,对于该交付视频显示的制作日期早于广汇物流登报公告上的交付日期未予以关注。

  3.在实地查看相关项目过程中,大信所对住宅楼无房屋门牌号等明显异常未保持应有的注意义务,未能进一步发现项目实际未完工和未交付的情况。

  大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

  1.存货监盘程序存在设计缺陷。大信所的相关项目存货监盘计划缺乏对抽盘方法、原则、范围的具体计划,且在《存货盘点报告》《存货抽盘记录表》的审计底稿中,仅列示了住宅楼和商业楼的楼号、数量,无具体房号,无法区分抽盘样本属于存货还是已出售的房屋,所设计的程序无法有效确认存货的存在和状况。

  2.未按审计计划执行相关程序。一是在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以及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中,大信所计划对项目楼宇交接、物业费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验证是否已向业主交付。大信所未按计划执行,也未在底稿中说明,相关审计证据无法支持控制活动得到有效执行以及收入确认不存在异常的审计结论。二是在相关项目存货监盘程序中,大信所未按计划根据存货明细表实施从财务账到实物的监盘程序,仅观察楼体外观,并随机入户查看,无法确认存货账实相符。且未对盘点范围内的部分住宅楼和车库进行查看,未发现部分道路及车库未完工的情况,未能发现项目实际未完工和未交付。

  3.开发成本审计执行不到位。大信所获取了相关项目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等资料,对于其已关注到的2022年末门窗安装及采购等工程进度比例较低的异常情况,未有效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项目已完工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

  大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收款凭证等证据证明。

  大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郭春亮、卓红英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大信所、郭春亮、卓红英提出受限于审计手段的有限性、已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和职业怀疑、执行了适当必要的审计程序、没有主观过错且未产生重大影响、量罚过重、审计业务收入认定应当调整等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勤勉尽责,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698,113.21元,并处以3,396,226.4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三牛注册登陆

标签: 门窗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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